误区解析 | 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和检测机构的区别
- 分类:新闻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7-03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在很多方面都是不相同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在资质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说明,一定要包含检验检测机构。当事人在进行合法维权的过程中需要了解,权利救济途径应该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到检察院抗诉。
误区解析 | 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和检测机构的区别
【概要描述】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在很多方面都是不相同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在资质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说明,一定要包含检验检测机构。当事人在进行合法维权的过程中需要了解,权利救济途径应该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到检察院抗诉。
- 分类:新闻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7-03
- 访问量:0
以案说法:裁判观点
某公司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有异议,这份产品鉴定报告属于司法鉴定,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质疑,由人民法院对鉴定报告是否生效进行最终的确认。
人民法院经过确认认同了此份鉴定报告在案件中的公信力,并且作为证据采纳,如果案件当事人仍然对法院的判决存在质疑,可以由民事诉讼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上诉。
以案说法:案情摘要
人民法院对案件相关产品质量需要进行鉴定,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其产品真空气淬炉质量进行鉴定并得出认证的产品鉴定结果报告。人民法院开庭并且公示该产品鉴定结果报告作为证据采纳,根据法律规定流程进行判定结案。此公司对真空气淬炉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并且按照法律程序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后来市场监督局收到了该公司对于真空炉的举报,其公司认为鉴定机构没有对特殊设备的鉴定资格,而这种真空炉属于特殊设备。因此要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作出严肃处理。
市场监督局在收到该公司对鉴定机构的投诉后,针对鉴定资质、鉴定专业性、机构的专家专业证书、法院的鉴定委托资料这些方面对该机构进行审核查验,得到“投诉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立案”的结论,并对进行举报的公司公示结果的《告知书》。
该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仍然质疑,继续对市场监督局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行政诉讼,对市场监督局出具的《告知书》请求撤销并且重新对涉案的鉴定机构进行审核。
一审法院认为市场监督局提出的《报告书》是在民事诉讼的正规流程中由人民法院委托出具,属于司法鉴定。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利对案件中报告和结果进行质疑,而鉴定报告是否合理有效由人民法院在审核后做出判断和决定。目前人民法院已经该报告进行审核并纳入证据中,若当事人质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救济。市场监督局在经过调查后决定公司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市场监督局作出案涉《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该公司请求撤销市场监督局重新作出决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还是不服,继续上诉到某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公司不服被上诉人市场监督局作出的《告知书》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公司因对鉴定资格及鉴定人员资质有异议,故提出投诉举报。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诉讼一、二审判决中均已认定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格,相关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并采信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公司以同样的理由向市场监督局投诉,实质属于对民事判决的异议。
鉴定机构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产品质量鉴定,不同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该公司认为鉴定机构不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其行为应予处罚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诉方的上诉事由不存在,对其上诉申请不予支持。但原审法庭判决事实清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准确,审判程序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案件分析
本案当事人以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在前案一审、二审均提出异议,两审法院均对鉴定机构资质进行了认定合法有效,并采信了鉴定意见。之后以鉴定机构不具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投诉到市场监督局,市场监督局答复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二审,最终裁判观点与前案二审法院一致。
长期以来,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是否等同于产品质检验检测机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是否应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当事人一直对这两个问题很困惑,甚至引发无数次的投诉信访事件,最后浪费了当事人大量的宝贵时间和金钱,也增加了相关部门管理社会的成本。
概念:产品质量鉴定是什么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4月1日发布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3月6日废止)第四条的定义,“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产品质量鉴定程序规范 总则》中产品质量鉴定是指鉴定组织单位组织鉴定专家,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争议产品的质量专门性问题进行调查、分析、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以解决案件中专业性问题而委托的具有专业人员权威的机构,即可被定义为鉴定机构。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是什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可见产品质量鉴定侧重于运用鉴定专家掌握的专门知识(即工作经验),从而查明产品交付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而检验检测更多的是发挥设备性能检测采集数据,并与相关标准对比,从而得出产品现在的状态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是否应具有检验检测资质?
2019年10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2019)20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意见”明确规定“工程质量鉴定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这里包含产品质量鉴定,即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不可有强制规定,并要求要具备检验检测资质。此案件的裁判观点也能证明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不一定要有检验检测资质。
2020年8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在答网民关于“出台产品质量鉴定监管新规迫在眉睫”的留言中明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废止。在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自行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产品质量鉴定的,属于民事委托行为,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否则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鉴定机构在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时,如果存在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虚假检测数据或结果的行为,可依据《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目前正就检验检测领域有关部门规章立法工作进行统筹,将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这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认为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如果存在检测数据造假,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也就说鉴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归总局管理,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废止,并且总局“三定方案”中也无管理产品质量鉴定的职责,所以管理产品质量鉴定是“依法无据,以责无规”,总局接下来围绕“检验检测领域进行统筹立法”,并没有产品质量鉴定相关规章制度的出台计划。
相比于产品质量鉴定,同样是组织鉴定的知识产权鉴定,目前在标准化建设方面正在快速推进,产品质量鉴定行业标准化建设或许是产品质量鉴定行业未来发展的一个良好趋势。
当事人权利的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从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合法维权,权利救济途径应该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到检察院抗诉。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结论,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在很多方面都是不相同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在资质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说明,一定要包含检验检测机构。当事人在进行合法维权的过程中需要了解,权利救济途径应该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到检察院抗诉。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联系方式
对公账户
账户:苏州谦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3225019974360000436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关注公众号

Copyright © 苏州谦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210493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