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之产品质量鉴定(29个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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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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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产品质量鉴定是由鉴定组织单位召集专家,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对争议产品的质量进行专业性的调查、分析、鉴别和判断,最终给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之产品质量鉴定(29个实务问答)
【概要描述】产品质量鉴定是由鉴定组织单位召集专家,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对争议产品的质量进行专业性的调查、分析、鉴别和判断,最终给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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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知道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吗?
产品质量鉴定是由鉴定组织单位召集专家,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对争议产品的质量进行专业性的调查、分析、鉴别和判断,最终给出鉴定意见的活动,这符合《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2.产品质量鉴定机构需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吗?
依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产品质量鉴定并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管理的鉴定类别。
3.当事人申请产品质量鉴定一定会准许吗?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21条,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只有在有助于查明待证事实时才会被法院准许。
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准许与否,还需结合《民法典》及相关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综合审查。
同时,法院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已初步举证,如产品存在哪些问题或现象导致无法使用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此决定是否同意其鉴定申请。
4.当事人主动申请产品质量鉴定有时限要求吗?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21条,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申请;若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鉴定证明,会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申请鉴定的期间,当事人须在法院指定期间内申请。
5.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的,法院是否准许?
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提出的鉴定或勘验请求通常不会被法院接受。然而,如果当事人在原审时已依法申请鉴定,但原审法院未予批准,且该鉴定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那么原判决或裁定可能因缺乏足够证据支持而需要审查。此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6.当事人不主动申请,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但法院又认为需要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仅限于《民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的特定情形。若非这些情形,法院不会主动启动鉴定,而是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处理。若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却未申请鉴定,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7.法院对哪些情形不予委托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时,会考虑以下情形并可能不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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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可以通过生活常识或经验法则直接推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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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待证明的事实无直接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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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明待证事实没有实质性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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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当事人举证范围内的非专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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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明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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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当事人责任划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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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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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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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此外,当拟鉴定的事项所涉及的鉴定技术和方法存在较大争议时,法院会首先审查这些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如果缺乏科学可靠性,法院将不会委托鉴定。
8.如何选择产品质量鉴定机构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鉴定机构的选择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指定。当前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通过摇号方式选择鉴定机构。鉴于产品质量鉴定行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人民法院在指定时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筛选。
9.如何判断产品质量鉴定(专家)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法院应严格审查鉴定人的工作经历,确保其与被鉴定产品具有关联性。近期,一些鉴定意见因鉴定人缺乏相关产品工作经验而被不采信,甚至引发笑话,这进一步凸显了严格审查鉴定人工作经历的重要性。
10.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鉴定人)一定是本机构的吗?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等均由专家组织进行,这些专家可以来自本单位,也可以来自其他单位。
11.鉴定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法院委托鉴定时需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和材料准备情况,设定合理的鉴定期限。通常案件不超过30个工作日,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书面申请,法院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12.鉴定所需资料由另一方持有,而另一方拒不提供,导致无法鉴定,该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证据规定》第95条,若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控制的证据,且该证据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对其不利,法院可认定该主张成立。因此,若因控制鉴定材料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相关不利后果应由该控制方承担。
13.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是否证明具有鉴定资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目前由各省协会统一推荐登记,虽然有的机构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登记,但由于没有协会发的推荐证书,因此并不能证明该机构有鉴定资质。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项、第四项,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应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14.产品质量鉴定是否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产品质量鉴定收费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鉴定费用主要由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协商确定。同时,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需直接向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用。
15.对产品质量鉴定鉴定人(专家)有什么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鉴定由于涉及多个学科且复杂疑难,对鉴定专家的要求较高。因此,鉴定人(专家)应具备高级工程职称,并拥有被鉴定产品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16.现场勘验至少需要几名鉴定专家到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而鉴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询证活动,因此至少应有两名鉴定人(专家)参与勘验,这也符合两人为公,一人为私的常识。
17.产品质量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第509条至511条、第615条,产品质量鉴定依据为:合同、使用说明书、名牌指示、技术协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
18.产品质量鉴定机构能否委托专业实验室检测采集数据?
可以。参考《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可以将鉴定所涉部分检测事项委托专业实验室进行检测,但须事先告知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19.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书后,能否直接申请鉴定人(专家)出庭?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若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若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存异议,法院将通知异议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若异议方不预交费用,则视为放弃异议。
20.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主要指什么情形?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充分或非法获取,以及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存在问题,均构成“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
21.鉴定意见出具后,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依据《证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判断。新规第40条规定,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等方法解决。
22.鉴定人(专家)出庭费有标准吗?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鉴定人(专家)出庭的费用参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来计算。其因出庭而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则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来计算。至于误工损失,则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该标准每年可能会有所不同,2023年的标准为436.89元/天。
23.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23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只能就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或就专业问题发表看法,他们属于辅助诉讼的角色。因此,这类证据被视为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而非证人证言。
24.可以用口头申请的方式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吗?
不可以。依据《民诉法》第82条,申请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申请并不发生申请的效果,未提交申请书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在法院询问、开庭审理过程中以口头方式当场提出的,其申请时间应当以其提交申请书时确定。由于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可以视为举证行为,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时间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则产生逾期举证的后果。
25.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是什么?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22条、第123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庭审中仅能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除此之外,不得参与其他庭审活动。
26.法院许重新鉴定后,当事人如何要求原鉴定机构退费?
依据《证据规定》第40条、第81条第二款,鉴定意见不被采信,鉴定费用应当退还给当事人,鉴定机构不予退回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7.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是《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证据吗?
《民诉法》规定,鉴定意见必须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这类意见属于法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仅被视为一般书证,并不等同于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
28.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更不易被采纳,是否意味着以后均需在诉讼中再申请鉴定,如何确定起诉金额?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种方式出具的鉴定意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较为权威,对方难以反驳。然而,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是否在诉讼前进行单方鉴定需视情况而定。若决定在诉讼程序中再进行鉴定,起诉时可初步预估诉求金额,待鉴定意见明确后再作相应调整。
29.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过程中所作的鉴定报告(安监局、市场监督局等)是否属于鉴定意见?
非法院委托的鉴定不属于鉴定意见证据,而是作为书证处理。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属于具有公共信用的公共管理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制作的文书,则视为公文书,作为证据使用时即为公文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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