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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超出鉴定事项范围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会有什么后果?

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超出鉴定事项范围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会有什么后果?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 谦安检测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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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如果鉴定机构故意超出规定范围进行鉴定,这应被视为妨碍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和取证的行为,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明知道自己没有鉴定资格,但仍然给出鉴定意见,那么这是否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这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来确认。

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超出鉴定事项范围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会有什么后果?

【概要描述】如果鉴定机构故意超出规定范围进行鉴定,这应被视为妨碍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和取证的行为,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明知道自己没有鉴定资格,但仍然给出鉴定意见,那么这是否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这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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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人网机构信息平台上看到,某价格评估机构因为超范围鉴定,被人民法院从平台除名的信息。理由是价格评估机构受理产品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鉴定及其他有关鉴定案件并出具了鉴定意见,最终导致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14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之规定,将价格评估机构除出人民法院授权认定的专业机构选择范围。

超范围鉴定最早见于2001年《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两个规定均认为“没有鉴定资质的”应当开始重新鉴定。但是对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应当给予何种处罚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却无明文规定。但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鉴定人未到庭致使鉴定意见未获采信的,给付鉴定费用一方可请求退还鉴定费用,事实超范围鉴定造成鉴定意见未采信的结果,应与鉴定人未到庭的结果相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规定"当事人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有不同的意见,对于他们的不同意见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最终在法院核实属实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的确没有资格进行鉴定,但是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再鉴定的情形下,重新进行鉴定是不会被激活的,但如果鉴定的结论是基于科学的,那么法庭仍有可能对其表示信任,这表明当前的重新鉴定启动机制是被动的"。在司法实践中代理人通常只是提出异议,再加上当时没有有关法律规定法官对代理人负有释明重新认定的责任,代理人通常只提出异议却忘了提起重新认定,致使超范围认定所获得的认定意见被所采信。

2019年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应将已收取的鉴定费用退还给当事人。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但本条规定并没有明确是全额退还给当事人还是部分退还给当事人,从人民法院发出的指令看,均要求鉴定机构全额退还给当事人。本条规定,鉴定机构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时,如果没有向当事人返还费用,人民法院可利用强制执行权在鉴定机构中“偷偷”划money。

2020年9月1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14条,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从《审查规定》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于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进行处罚的方法多种多样,如返还鉴定费用、给主管部门出具司法建议函等,公布鉴定机构黑名单、停业整顿、从人民法院外机构平台上除名的情况。而且近期关于鉴定机构的处罚中止,除名的规定就是基于这一规定。

怎样消除鉴定机构的超范围鉴定?一是要从源头上增强司法技术人员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格审查能力,司法技术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恪尽职守、不得超权限委托。二是鉴定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按承诺书中承诺的要求进行鉴定,不得接受超出其资质能力的委托,增强司法鉴定服务司法公正的观念。最后是有关行政部门及协会要健全鉴定管理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如果鉴定机构故意超出规定范围进行鉴定,这应被视为妨碍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和取证的行为,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明知道自己没有鉴定资格,但仍然给出鉴定意见,那么这是否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这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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