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质量鉴定要点与综合分析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 谦安检测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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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混凝土作为土木工程核心材料,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结构。然而,伴随行业繁荣,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案件数量及类型占比逐年上升,法律风险凸显。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探讨混凝土企业面临的产品质量争议,分析纠纷成因与责任归属,为企业合规发展提供法律指引。
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质量鉴定要点与综合分析
【概要描述】混凝土作为土木工程核心材料,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结构。然而,伴随行业繁荣,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案件数量及类型占比逐年上升,法律风险凸显。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探讨混凝土企业面临的产品质量争议,分析纠纷成因与责任归属,为企业合规发展提供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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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作为土木工程核心材料,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结构。近二十年来,中国混凝土行业蓬勃发展,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技术革新显著。据最新数据,2019年前三季度规模以上混凝土与水泥制品企业利润总额达533.25亿元,同比增长32.09%1。然而,伴随行业繁荣,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案件数量及类型占比逐年上升,法律风险凸显。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探讨混凝土企业面临的产品质量争议,分析纠纷成因与责任归属,为企业合规发展提供法律指引。
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现状
以“混凝土、民事案件、买卖合同”为关键词在xxx数据库和xxx数据库检索发现仅2019年我国发生混凝土案件就多达8395例。
从案件类型上看,混凝土产品质量类型纠纷数量位列第一,共计2864例。供货数量类型纠纷、供货款结算类型纠纷以及其他类型纠纷(违约金、代理权等)案件数量分别位列其后。从地域分布上看,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案发地分布广泛,涉及我国31个省市。各省市混凝土产品质量案件数量差异较大,主要原因为各省市在经济发展水平、混凝土行业发展进程与原料储备上存在明显差异。
从数量动态变化角度审视,在2009年至2019年的十年周期内,混凝土产品质量相关案件总量呈现出持续攀升态势。以2012年为关键时间节点,该领域案件发生量开始出现增长拐点,至2015年更呈现爆发式增长特征。基于历史数据的周期性规律分析,2019年案件数量极有可能延续上升轨迹。



混凝土产品质量问题的表现与原因

01、诉讼中常见的混凝土产品质量问题
1. 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
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中,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标准是最为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未按配合比配料导致施工不达标,抗压或抗渗强度未满足等级要求,以及凝结时间、稠度等性能参数不符合施工需求。设计标准依据合同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依据设计要求采购特定标号混凝土,不同标号产品在性能和强度上存在差异。若混凝土强度显著低于设计要求,将直接损害工程质量。若需拆除不合格部分并重新浇筑,不仅会影响工程质量,还会导致工期延误。
2. 混凝土浇注部位出现裂缝
浇注混凝土的部分出现裂缝同样也是诉讼中十分常见的质量问题。由于外观与成因的不同,浇注部位裂缝问题的表现形式多样,具体包含塑性收缩裂缝、塑性坍落裂缝、温度裂缝、地基沉陷裂缝、水化热裂缝、应力集中裂缝、表面不平整等表象。实践中,有些裂缝对强度影响不大,及时进行表面修复处理即可;但部分严重的裂缝则会直接影响建筑的结构安全,需要进行化学灌浆等手法补救。
02、混凝土质量问题的成因与责任划分
1. 主要原材料质量不合格
建筑工程中商品混凝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通常是因为混凝土公司购买的水泥、砂石料等原材料不合格。在工程实践里,因水泥质量不达标引发的材料问题较为常见。具体情形是,水泥供应商所提供的水泥,要么与合同明确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偏差,要么在符合既定标准的水泥里掺入了低标号水泥。由此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通常由混凝土公司一方先行承担。不过,混凝土公司在履行完相应责任后,有权向水泥供应商进行追偿。
(2014)承民终字第823号案件中涉案房屋混凝土楼 板出现裂缝问题,主要原因为混凝土原材料中的水泥明显超期,导致混凝土产品质量不合格。判决由混凝土厂 家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后向原材料供应商追偿。
2. 配合比不符合规范要求
混凝土配合比是指混凝土中各组成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质量纠纷中常体现为不符合工程设计标准或国家标准。不同标号的混凝土需要有不同的原材料的配合比,混凝土公司在生产中必须严格控制配合比,以使其科学合理。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混凝土公司一方承担责任。
(2019)陕07民终1511号案件中混凝土未达到工程设计要求的直接原因为水泥配合比不符合约定,从而导致施工单位工程延误的损失,法院判定混凝土公司应当承担因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
3. 外加剂质量不合格
外加剂质量不合格也是混凝土产品质量纠纷的一大成因。当前,外加剂在混凝土生产加工中的应用愈发广泛,其质量状况对混凝土品质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市场上外加剂生产厂家众多,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厂家生产的外加剂质量不达标,会直接致使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一般先由混凝土公司承担责任,之后混凝土公司可向外加剂供应商追偿。此外,在使用外加剂时,必须全面了解并掌握其性能,确保其能与水泥等原材料良好匹配、适配。
(2017)粤06民终12229号案件中楼层梁板所用混凝土质量不达标,根据鉴定意见外加剂不合格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因此,判决混凝土公司对施工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出厂后未及时浇注
因混凝土出厂后未及时浇注将导致出现强度不合格的严重质量问题。针对浇注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应注重区分延迟的时间点。若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延误超时则应由混凝土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若因到达现场后,施工单位指挥安排不合理而造成延迟浇注,则责任完全归于施工单位。同时,对于浇注时混凝土的塌落度已经明显不适合浇注而施工单位仍然浇注的,施工单位应为此承担质量缺陷责任。但实践中与其他成因共同造成混凝土产品质量问题的案例居多。
(2014)潭民一初字第991号案件中导致混凝土质量问题的原因为混凝土车进入施工工地至混凝土浇灌完成的时间(卸料时长)超时及原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共同引起。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判定对混凝土质量问题的产生,混凝土买卖双方均负有责任。
5. 施工单位在现场加水或其他材料
部分施工单位为了加快现场混凝土浇注的速度,在泵送浇注时往混凝土中加水,以对混凝土进行稀释。尽管这种做法能够加快混凝土的浇筑速度,但却无法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都是预先严格设定的标准,若擅自向混凝土中添加水分,会改变其原有的配合比例,进而必然对混凝土的强度产生不良影响。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需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卖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也应注意收集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2020)豫民再56号案件中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了向所涉混凝土中加水的行为,而后出现混凝土质量不达标的结果。法院认为该施工单位作为专业的混凝土施工企业,应当预见到加水行为可能造成混凝土强度降低的后果,因此,认定施工单位应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6. 施工单位不按规范施工和养护
很多时候前期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混凝土与中期强度实验报告均是符合标准的,但后期实际验收时混凝土的强度却未达标。尤其在冬季施工,如果施工单位不严格按规范操作、养护,则很容易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混凝土的特性,出厂质量合格并不意味着最终混凝土的强度就一定合格,不按规范施工和养护同样会发生质量问题。因此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或与监理单位共同承担。
(2018)川民终373号案件中涉案混凝土质量无问题,地下室外墙存在严重的外观质量缺陷主要是由于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施工措施不当及浇筑完成后混凝土养护不当造成的。法院最终判定造成质量缺陷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单位应承担监督不到位的责任。
7.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
恶劣天气、季节反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同样会对混凝土的质量或强度造成一定影响。在此类情形下,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需即刻采取补救措施。而当出现质量问题时,通常由施工单位独立承担责任,或与监理单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2018)川民终373号案件所涉工程地下室混凝土外墙出现的渗水问题并非完全因施工单位存在质量问题所造成。经鉴定,2008年汶川大地震对一期地下室部分侧墙的裂缝发展有加剧作用。另外,2011年7月成都发生强暴雨天气,地下水位上涨对裂缝的开展有影响,因此法院判定监理单位也应承担监督不到位的责任。
8. 为抢工期造成的质量问题
部分工程因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时间紧迫,根据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甲方的要求不按正常程序、工艺施工, 由此造成混凝土质量问题。此种情况下,只要出厂合格,试验报告合格,混凝土公司一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在(2018)云0381民初1867号案件中,混凝土公司与买方签订承包合同后,买方提出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的要求。然而,因混凝土质量验收未达标,导致混凝土公司遭遇严重工期延误及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条款,若按卖方施工技术要求实施加急施工却未能满足设计标准,混凝土公司有权向买方追责并索赔。最终,法院裁决买方公司需对混凝土公司的停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03、对混凝土企业的建议
1.混凝土生产公司要保证混凝土的质量
第一,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建设部门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和规范,如国家标准GB 50107—2010《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家标准GB 50204—2002《商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质量规范》等。第二,混凝土生产公司应全面了解和掌握所用外加剂的性能,如水泥、砂石料等原材料的使用。第三,在生产中应严格控制各组织成分之间的配合比例,科学合理、保质保量。
2.规范混凝土买卖合同
第一,细化买卖合同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在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需在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或分项验收报告出具后的特定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逾期未提则视为质量达标,或施工单位失去质量索赔权。此举有助于及时锁定质量问题证据,防止施工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恶意拖延付款。同时,买卖双方应依据具体项目及购销情况,审慎选择并优化合同文本,尤其是针对供货时间、质量标准、验收流程、养护要求、检测规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确保内容准确、详尽、有据可依且执行性强,杜绝空白或遗漏。
3.提高证据意识
发生商品混凝土质量纠纷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 证”原则,混凝土公司应在供货期就注意收集好混凝土质量检测合格的证据,并派人随即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以留存施工过程的证据。另一方面,买方在接收混凝土过程中,有责任要求卖方提供开盘鉴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认定混凝土自身存在质量缺陷的比例并不高。通常情况下,若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时间范围,或因买方自行进行修复导致鉴定条件丧失,亦或混凝土在交付时已通过取样检测等情形,法院将不予支持买方的质量异议主张。因此,施工单位更需加强施工现场的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积极举证自身已依照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履行了相应义务,且质量问题并非由自身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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