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及补充鉴定费用的分析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 谦安检测
- 来源:法证科学之产品质量鉴定
- 发布时间:2026-01-08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补充鉴定意见属原鉴定意见一部分,需质证。鉴定机构能否补收鉴定费,取决于补充鉴定的启动事由
补充鉴定及补充鉴定费用的分析
【概要描述】补充鉴定意见属原鉴定意见一部分,需质证。鉴定机构能否补收鉴定费,取决于补充鉴定的启动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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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补充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在《第八次民商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若当事人仅针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中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应着重对异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一旦异议成立,原则上仅需针对有异议的部分开展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工作,同时应尽可能地缩小鉴定范围并减少鉴定次数。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仅调整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大类鉴定)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从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补充鉴定是在原鉴定要求与材料未变时,对原鉴定意见作补充。常见情形有:案件复杂、专门性问题多,法院初委部分鉴定后需补充;案件侦办审理中现新证据材料,需补充鉴定;法院委托多项鉴定而鉴定人未完成全部,法院认为可继续补充。
需注意,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一部分,应由原鉴定人实施,其意见与原意见同等,均需质证以保障当事人权益。
二、补充鉴定的审查启动及是否收取鉴定费用
补充鉴定是否启动,应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审查确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疑难复杂、跨学科专门性问题的案件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涉及需要查明的专门性事实数量繁多,无论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还是法官进行审查,都极有可能出现遗漏某些鉴定事项的情况。因此,随着案件审理工作的逐步推进以及鉴定程序的持续开展,难免会有新增鉴定事项的需求。而这些新增加的鉴定事项,通常并不在最初的委托鉴定事项范围之内。
面对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出具新的鉴定委托书。而鉴定机构在收到新的委托书后,会依据增加的鉴定事项,重新核算并补收相应的鉴定费用。
2.随着案件的侦办,出现了新的证据材料或新的案件事实
在案件侦办进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超出初期预想的案件事实或证据材料,使得案件情况变得更为复杂。以侦破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为例,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之后,办案人员发现,除了已经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外,还存在大量的库存产品。
这一新情况的出现,意味着需要增加鉴定事项,而增加的鉴定事项显然已超出了原委托鉴定的范围。鉴于这种情况,鉴定机构有权根据新增加的鉴定事项,核算并补收相应的鉴定费用。
3.鉴定机构未完成委托事项
在案件处理中,存在人民法院委托多项鉴定事项,但鉴定人因疏忽仅完成部分鉴定的情况。经质证,若法院判定需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此补充鉴定因鉴定人过错而起,鉴定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总体而言,是否补充鉴定由法院审查质证决定,补充鉴定意见属原鉴定意见一部分,需质证。鉴定机构能否补收鉴定费,取决于补充鉴定的启动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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